「罪名成立」這句對白在電視劇裡面就聽得多,但真正要定一個人的罪,究竟要經過多少程序你又知道嗎?
在刑事司法制度下,拘捕及調查是執法機關的工作。
然後,律政司就會根據《檢控守則》以及適用法律,在證據充分、權衡公眾利益的情況下,作出檢控決定。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,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是不受任何干涉。
最後,法庭會按證據同相關法律原則審理案件後作出裁決,過程中絕對沒有任何人可以干預法官的決定,保障司法獨立。
簡單來說,
執法人員對涉案人士有合理懷疑才可以作出拘捕
律政司確定涉案人士有合理定罪機會;確定提出檢控合乎公眾利益,才可以提出檢控
法庭考慮所有證據,認為毫無合理疑點才可以裁定涉案人士罪名成立
總括而言, 經過以上三個程序,被告人就「有機會」被定罪
香港的司法制度、法治精神,你不可不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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Негізгі бет 《律政動畫廊》第二集:香港法治與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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