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務員守則》更新 「國安」成履職最重要因素
2024年06月08日 明報 新聞 港聞
政府昨頒布更新版《公務員守則》,與諮詢版本相比,因應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實施而新增多項條文,包括履行任何職能時須視國安為最重要因素、須為維護國安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、便利、配合、支持和保障。有公務員工會擔心,《守則》定稿對公務員爭取薪酬福利會否違規仍模稜兩可,憂慮被人「騎劫」就會違規。
須提供護國安一切所需
更新《公務員守則》的諮詢今年1月結束,政府昨頒布《守則》最終定稿,與諮詢版本大致相同,包括將現行6項公務員基本信念新增至12項,加入「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」、「盡忠職守」、「團隊精神」等。
因應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3月通過,當局將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(《條例》)的相關規定納入《守則》,包括執行特區法律授予的職能時,須將國安視為最重要因素;公務人員須遵守特首按《條例》發出的行政指令,以及《條例》和其他法律的資料保密規定(詳見表)。
FAQ稱工會仍有充分空間
公務員事務局長楊何蓓茵表示,諮詢期間收集到的大部分意見均支持更新《守則》,考慮到公務員中央評議會、公務員團體和個別公務員等持份者的意見後釐定更新版。她說,當局亦因應《條例》於3月生效,在《守則》闡述相關規定。
《守則》的諮詢版本提及,公務員不可以公務員身分批評任何政府政策,當時有意見關注公務員爭取薪酬福利會否違規。《守則》定稿保留條文,公務員事務局在網站以「常見問答」形式指出,工會職責是就薪酬福利等提供意見,在新《守則》下仍有充分空間,不過就無關工會工作,仍須遵守《守則》。
工會憂爭福利遭「騎劫」變違規
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認為,儘管政府表明工會爭取福利不違反《守則》,惟實際規則模稜兩可,未知職方將來可如何發聲,舉例若請願時被其他人「騎劫」,便可能違規。至於《守則》加入多項關於《條例》的段落,梁籌庭認為相關內容主要涉及法例規定,公務員本已受規管,寫入《守則》實際影響不大。
局方又提到,《守則》的要求大多與履行公職有關,但其中「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」和「堅守法治」兩個基本信念為任何時候適用;「廉潔守正」和「政治中立」則要求公務員在私人事務也要顧及。
更新版《守則》即時生效,所有公務員、政府僱員及部分中介公司僱員均須遵守。楊何蓓茵稱,政府將分階段宣傳、解說及培訓,提升公務員對更新版《守則》的認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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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指發表攻擊警察等言論遭革職 官中教師司法覆核勝訴 官稱非唯一可行懲罰 - 法庭線 The Witness 2024年04月26日
官校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,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,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,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。她早前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,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、辭退決定涉欺壓等,要求法庭撤銷局方革職決定。
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(26 日)頒判詞,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,指女教師雖有行為不當之處,但局方處分時,看來未考慮其他可行懲罰如強制退休,就直接以革職為量刑起點,必涉法律上的錯誤,故理據成立,下令撤銷革職決定,並向她頒訟費。
判詞提到,女教師任教官校 25 年,除本次事件外,行為無可挑剔,卻因解僱失去所累積福利;以申請人的年紀,或難再覓新僱主,遑論重建退休金。另亦沒證據顯示,其 Facebook 言論對其校內教職,或任何學生有所影響。
申請人譚玉芬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,建議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,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,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。
根據判詞,申請人提出 4 個司法覆核理據,而法官基於第 3 項理據,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,撤銷其遭革職決定。
官稱強制退休亦是適當範圍
質疑「唯一」適當懲處說法
該項理據爭議申請人遭革職決定,是否涉「欺壓」(oppressive)。判詞指,評估此理據的焦點,在於經決策後達成的「結果」,即革職決定是否與其所作行為不相稱,而不是如何達成革職決定的「過程」。
判詞指,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在證詞中稱,經紀律聆訊後,對申請人的行為,唯一適當懲處是革職兼剝奪福利。官質疑「唯一」一說,認為強制退休看來亦屬適當範圍內。
官稱革職決定涉法律上錯誤
判詞續指,局方之後有再舉 5 原因解釋,例如政府對公立教師的專業不當行為零容忍,但法官認為,這些都是說明當局為何認為決定適當,但未至於必要。官更列舉 8 項因素,質疑當局似乎把革職兼剝奪福利,視為量刑起點,而不是考慮潛在懲處範圍後,再決定革職兼剝奪福利。
其中,官指申請人在官校任教長達 25 年間,除本次事件外,行為毫無瑕疵(unblemished),此期間累積的福利,卻因解僱遭撤除。以申請人的年紀,或難再覓新僱主,遑論重建退休金。另亦沒調查結果顯示,申請人在 Facebook 上的言論,對其校內教職,或任何學生有所影響。
官認為,革職兼剝奪福利此一決定嚴苛,認為局方決定時,必涉一些法律上的錯誤(error of law),裁定此理據成立,撤銷其遭革職決定。
官指申請人行為屬不當
其餘三項理據,有兩項官認為不成立,分別為申請人涉否行為不當,局方有否過度干涉言論自由和私隱權。
綜合而言,官認為教師對學生而言是權威人物,他們特殊的職責,在一定程度上延展至學校範圍以外。官指明白有人會認為 Facebook 用於表達個人看法,而與工作無關,惟 Facebook 上的言論,可影響他人對其他身處該工作環境的人之看法。
官又指,社會大眾對教師及公務員有較大期望,涉案帖文涉無端攻擊警察及其家人,又明顯暗示霸凌或孤立警察子女屬合理,另沒有貢獻理性公共討論等,遂接納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觀點,及同意存在不當行為。
翻查判詞,涉案的帖文言論包括「黑警琴晚屈斷年青人隻手過程」、「根據每日記招,警察都係英勇、克制、合理同有禮貌㗎喎!警察子女自豪都嚟唔切,點會怕被欺凌呢?」
餘下一項,即革職決定是否不充分,官指撤銷其遭革職決定,不再詳議。
入稟狀:干預言論及表達自由
入稟狀指,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錯誤接納委員會的決定,裁定譚行為不當;局方辭退譚的決定不合理及具壓逼性;而且不恰當地干預她在《基本法》第 27 條、《人權法案》第 16 條下保障的言論及表達自由,以及《人權法》第 14 條下的私生活權利;入稟狀亦指,局方作出決定時,亦沒有充分解釋為何採納委員會決定。
《法庭線》向公務員事務局查詢,將如何執行法庭的裁決,局方回覆指,不評論個別個案,僅稱會研究法庭判詞,徵詢法律意見,研究適當跟進行動。
HCAL1804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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