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《基本法》82條「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」。但原來過去多年,基本上九成九終審案件,都會邀請外籍法官參與審理,甚至主導案件判決,以及撰寫判詞。但當「五眼聯盟」聯合打擊中國,回歸後沿用至今,每單案件都倚重外籍法官參與審理的傳統,又是否合適呢?
我今日(七月七日)在立法會口頭質詢政府,當《港區國安法》通過之後,首席大法官在作出邀請外籍法官的決定時,會唔會將國家安全列為主要考慮因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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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詢及政府答覆全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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